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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执2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江西亨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富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亨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富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执2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亨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洪城大市场三路西南侧1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12411011M。法定代表人:邓仰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江西文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富林,男,汉族,1951年5月4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仲裁委员会(2017)洪仲裁字第49号裁决书,已于2017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陈富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后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并未按期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富林的银行存款2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 珂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江卫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