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802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莫索湾兵团支行诉池学新诉前财产保全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莫索湾兵团支行,池学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802财保15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莫索湾兵团支行。住所地:新疆石河子西营镇148团团结路40号。负责人:段鹏华,该行支行长。被申请人:池学新,男,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莫索湾兵团支行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池学新所有的位于第八师一四四团十六连782亩承包地所种植棉花兑现款1400000元进行冻结的保全措施。申请人以所有企业资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池学新所有的位于第八师一四四团十六连782亩承包地所种植棉花兑现款1400000元,期限为六个月。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池学新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芦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