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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21民初20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钟伟与郑福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伟,郑福,庞子荣,郑伟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521民初2096号原告:钟伟,男,196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陆川县。被告:郑福,男,196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第三人:庞子荣,女,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兴宁区。第三人:郑伟,男,约60岁,住合浦县。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钟伟诉被告郑福,第三人庞子荣、郑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第三人郑伟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第三人郑伟的起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无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伟撤回对第三人郑伟的起诉。审判员  梁龙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陆伟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