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2执恢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伦丰林与杨德山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伦丰林,杨德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82执恢33号申请执行人伦丰林,男,1980年9月5日生,满族,大安市人,农民,现住大安市。被执行人杨德山,男,1939年6月25日生,汉族,大安市人,农民,现住大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伦丰林与被执行人杨德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通过财产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暂时没有执行能力,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下发了限制高消费令。申请执行人对法院所做的财产调查工作表示认可,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还应告知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树茂审判员 周欣立审判员 李 建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孝天 (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