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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3民初49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潍坊大农丰饲料有限公司、烟台福祖畜牧养殖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大农丰饲料有限公司,烟台福祖畜牧养殖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烟台福祖畜牧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4943号申请人潍坊大农丰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洛城街道东马家庄村。被申请人烟台福祖畜牧养殖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莱阳市谭格庄镇夏家村东。被申请人烟台福祖畜牧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轸大路3199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潍坊大农丰饲料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烟台福祖畜牧养殖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烟台福祖畜牧养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烟台福祖畜牧养殖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烟台福祖畜牧养殖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存款177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烟台福祖畜牧养殖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烟台福祖畜牧养殖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77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潍坊大农丰饲料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单 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坤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