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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1民初21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集贤县福利粮食储备有限公司与黑龙江集贤亿丰油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集贤县福利粮食储备有限公司,黑龙江集贤亿丰油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1民初2195号之一申请人:集贤县福利粮食储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福利镇富强街***号。法定代表人:宋德和,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思齐,黑龙江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黑龙江集贤亿丰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集贤镇务正街。法定代表人:赵国君,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集贤县福利粮食储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集贤亿丰油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集贤县福利粮食储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集贤县福利粮食储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746.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原告已预交),返还给原告。审判员  李明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玉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