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4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韦甫奎、韦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甫奎,韦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4执150号申请执行人韦甫奎。被执行人韦洋。申请执行人韦甫奎与被执行人韦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224民初7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韦洋没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韦甫奎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韦洋偿还借款20000元及逾期利息5000元,本院即日立案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10月10日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申请执行人韦甫奎同意被执行人韦洋当日偿还借款20000元,自愿放弃逾期利息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案件受理费425元、申请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韦洋负担。以上协议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24民初74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宗逸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方继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