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民申2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曹学亮、姜茂玲相邻通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曹学亮,姜茂玲,李长军,宋振义,宋书梅,杨金连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申200号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学亮,男,1957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茂玲,女,1961年4月9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长军,女,1949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振义,男,1969年5月22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书梅,女,1966年5月22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金连,女,1947年7月19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再审申请人曹学亮为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不服方城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2民初476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6)豫13民终5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曹学亮上诉请求:一、二审法院在审理本案程序严重违法,判决颠倒黑白,改变通���道路宽度,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程序违法,应依法撤销。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曹学亮在讼争道路上垒砖砌瓦,堆放杂物,影响四邻通行,原审根据农村生活实际和现场勘验情况,判令曹学亮予以清除并无不当。曹学亮在一审法院法庭审笔录的每一页下边均已签字确认,其一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庭审笔录最后一页签字确认,一审审理程序合法;二审中曹学亮提供证人证言,二审组织质证,按照证据规则进行评判,充分保障了曹学亮的诉讼权利。综上曹学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曹学亮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南审判员 范东哲审判员 李锡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书记员 李涓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