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224民初13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谭祖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谭祖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4民初1399号原告: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茶陵县云阳街道办事处炎帝中路。法定代表人:郭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琼,女,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址湖南省茶陵县,系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谭祖宋,男,195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湖南省茶陵县。原告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谭祖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26元,减半收取计363元,由原告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秋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佳凤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