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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执12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西安某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省某某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省某某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某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128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省某某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55号。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西安某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某某区某某路3号某某城D座1202室。法定代表人林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西安某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省某某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陕04民终2423号民事判决书:一、江苏省某某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西安某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361091.45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5988元、执行费6444.99元。二、西安某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江苏省某某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58216元,鉴定费6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11103元、执行费6173.24元。执行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江苏省某某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西安某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差额、诉讼费及利息25307.14元,执行费6173.24元已由西安某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直接缴纳,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民终24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超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晁 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