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002财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冯桂兰、张建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桂兰,张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02财保224号申请人:冯桂兰,女,1953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委托代理人:陈仲则(冯桂兰之子),1987年3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张建,男,1993年2月28日生,住址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申请人冯桂兰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建驾驶的车牌号为冀R×××××小型轿车予以查封,保全标的额为12万元。担保人河北博兴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担保金额为12万元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 判 员 张万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扈文海书 记 员 杨博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