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824民初19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安信用社与钟瑞华、尹玲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安信用社,钟瑞华,尹玲婷,李思平,谢跃华,池传昌,李锡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4民初1910号原告: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安信用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15802319XK,住所地武平县万安镇新街。主要负责人:李龙芳,该社主任。被告:钟瑞华,男,1983年5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告:尹玲婷,女,1989年9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与被告钟瑞华夫妻关系。被告:李思平,男,1977年1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告:谢跃华,男,1982年10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告:池传昌,男,1980年11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告:李锡荣,男,1962年5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原告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安信用社与被告钟瑞华、尹玲婷、李思平、谢跃华、池传昌、李锡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及其主要负责人在本院依法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安信用社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70元,减半收取1785元,由原告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安信用社负担。审 判 员  曾庆永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邢暑寒附:适用法律主要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