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5民初46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路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4601号原告:路某,女,198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沈阳市辽中区。被告:朱某某,男,198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沈阳市辽中区。原告路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路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6元,由路某负担。审判员 赵晓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