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曲国英、邢台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国英,邢台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捷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248号申请执行人曲国英,女,1955年12月15日出生,住邢台桥西区。被执行人邢台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亿德隆购物休闲广场2号楼3层308室,组织机构代码:66107299-2。法定代表人:郑睿晓,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捷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中兴东大街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A107房间,组织机构代码:67739662-5。法定代表人:郑留银,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032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邢台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捷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邢台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新世纪嘉园怡景苑车位100个(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剑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良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