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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68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李红与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 成都市双流区人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16民初6812号之一 原告:李红,女,198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办事处迎春路三段158号富豪时代1幢。 负责人:李强。 原告李红与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李红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红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李红负担。 审 判 长  李 莉 人民陪审员  胡开英 人民陪审员  张光政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敬文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