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81民初78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平、孟春梅、张利荣、孟旭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平,孟春梅,张利荣,孟旭平,祁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81民初7801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市神木镇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呼鹏,该公司职工。被告:王平,男,1968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市。被告:孟春梅,女,1972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市。被告:张利荣,男,1974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市。被告:孟旭平,男,1981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市。被告:祁凡,男,1986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市。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平、孟春梅、张利荣、孟旭平、祁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原告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06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薛慧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