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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31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宽城区天利市场卡诺而陶瓷商店与宋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宽城区天利市场卡诺而陶瓷商店,宋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3128号原告:宽城区天利市场卡诺而陶瓷商店,住宽城区天利市场8栋5号经营者:杜秀雷。被告:宋纲,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原告宽城区天利市场卡诺而陶瓷商店与被告宋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宽城区天利市场卡诺而陶瓷商店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宽城区天利市场卡诺而陶瓷商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宽城区天利市场卡诺而陶瓷商店撤诉。审判员  李红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