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1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杨伟与李庚明身体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伟,李庚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1执174号申请执行人杨伟,男,住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宁洱县)宁洱镇金鸡村委会。被执行人李庚明,男,住宁洱县宁洱镇金鸡村委会。关于杨伟申请执行李庚明身体权纠纷一案,宁洱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6日作出的(2017)云0821民初3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庚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伟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庚明支付申请人杨伟人民币共计4062.6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李庚明主动支付人民币4062.68元,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洱县人民法院(2017)云0821民初3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艾小靖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