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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行审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昌市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金昌铁业(集团)有限公司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金昌市环境保护局,金昌铁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0302行审15号申请执行人:金昌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金昌市。法定代表人:妙学禹。委托代理人:黄燕,甘肃德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金昌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法定代表人:王伟。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金昌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金昌铁业(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的金环罚字(2016)第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因金昌铁业(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行政处罚所确定的义务,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金昌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金昌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金昌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金昌市环境保护局撤回对被执行人金昌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费50元,金昌市环境保护局负担。审判长  口云峰审判员  孙荣涛审判员  韩晓芸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乔傲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