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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161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洪英与路亚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英,路亚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6183号原告:王洪英,女,汉族,1964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委托代理人:张瑞,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雷明,河南格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路亚滨,男,汉族,1990年12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经开区。原告王洪英诉被告路亚滨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王洪英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英一千三百元,减半收取六百五十元,由原告王洪英负担。审判员  苏占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袁庆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