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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执9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黎艺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2执944号移送部门: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黎艺文,男,198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户籍地:广东省恩平市)。本院在执行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黎艺文诈骗罪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查封被执行人黎艺文房地产,但未取得处置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予以查找,现正在服刑中。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标的为退赔145833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志新审判员  姜春生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 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