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执96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韩某1等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1,韩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9699号申请执行人:韩某1,男,1960年1月22日出生,满族,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韩某2,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满族,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韩某1与韩某2婚姻家庭、继承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该案(2017)京0108民初113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韩某1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韩某2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予强制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北京市海淀区高粱桥斜街×号院×号楼×层×号房屋的所有权登记至韩某1名下,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费用由韩某1承担。审 判 长 韩 玲审 判 员 张瀚文代理审判员 刘 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寅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