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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执96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韩某1等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1,韩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9699号申请执行人:韩某1,男,1960年1月22日出生,满族,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韩某2,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满族,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韩某1与韩某2婚姻家庭、继承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该案(2017)京0108民初113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韩某1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韩某2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予强制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北京市海淀区高粱桥斜街×号院×号楼×层×号房屋的所有权登记至韩某1名下,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费用由韩某1承担。审 判 长  韩 玲审 判 员  张瀚文代理审判员  刘 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寅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