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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民初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原告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功望、杨爱珍、徐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功望,杨爱珍,徐泽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1146号原告: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湖南和讯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梅,湖南和讯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黄功望。被告:杨爱珍。被告:徐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功望、杨爱珍、徐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黄功望、杨爱珍、徐泽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常德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780元,减半收取2390元,由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蔡雨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石 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