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财保8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苗红霞与被申请人贺团伟、刘蕾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苗红霞,贺团伟,刘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财保843号申请人:苗红霞,女,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被申请人:贺团伟,男,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刘蕾,女,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申请人苗红霞与被申请人贺团伟、刘蕾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贺团伟、刘蕾名下银行存款3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贺团伟、刘蕾名下银行存款3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苗红霞名下位于西工区中州路与人民西路交叉口西南角洛阳市国际贸易中心01幢2单元2101号(预售许可证号:洛房市商预字第Y05-067号)房产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红坡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