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603民初38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四川众弘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国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众弘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国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3848号原告:四川众弘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镇江街18号睫园综合楼1幢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46915258H。法定代表人:郑渝,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松林,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会玲,公司员工。被告:李国勇,男,198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德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众弘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国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众弘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众弘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