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执14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李文兵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李文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浙1003执14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青年路122号。法定代表人:王剑锋。被执行人:李文兵,男,1975年7月17日出生,住黄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文兵为信用卡纠纷的(2017)浙1003民初25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7年04月17日向被执行人李文兵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李文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返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透支款人民币49345.85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件受理费517元、申请执行费640.19元。但被执行人李文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了被执行人李文兵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经查:1、被执行人李文兵在银行有存款帐户开户,本院已进行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2、被执行人李文兵所有的坐落在黄岩区东城街道方山社区九峰路33弄2单元501室的房产已在本院另案查封处置,本案将依法纳入财产处置后的执行款分配。3、被执行人李文兵有车牌号为浙J×××××、浙J×××××车辆各一辆,本院已依法进行查封,但该车辆去向不明,难以实际扣押。车牌号为浙J×××××,但购置年限较长,无处置价值。4、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文兵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因被执行人李文兵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文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被执行人李文兵采取媒体曝光措施。本院经依法予以实地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李文兵。截止目前,本院已执行到执行款116.9万元,优先偿付诉讼费、执行费后,本案申请执行人实现了债权668元。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文兵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联系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李文兵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文兵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03执149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宇鸣代理审判员 柯澄川代理审判员 尤高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付伟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