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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民初30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姚振伍与赵利艳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振伍,赵利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3015号原告:姚振伍,男,1979年2月17日生,汉族,司机,住长岭县。被告:赵利艳,女,1974年1月2日生,汉族,个体,住长岭县。原告姚振伍与被告赵利艳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振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2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判员  张洪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 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