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民初30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姚振伍与赵利艳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振伍,赵利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3015号原告:姚振伍,男,1979年2月17日生,汉族,司机,住长岭县。被告:赵利艳,女,1974年1月2日生,汉族,个体,住长岭县。原告姚振伍与被告赵利艳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振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2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判员 张洪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 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