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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执37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刘盛辉与广州维野纳高尔夫运动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盛辉,广州维野纳高尔夫运动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4执3769号申请执行人:刘盛辉,男,194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广州维野纳高尔夫运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11-115号八层813房。申请执行人刘盛辉与被执行人广州维野纳高尔夫运动服务有限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所作的(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17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的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由于广州维野纳高尔夫运动服务有限公司在广州市工商局的登记为自然人独资性质,因此本院依职权追加法人代表钟奇华为被执行人,并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上述两位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但均暂无所获。由此,本院现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当中,限制其高消费行为。由于本案目前暂时缺乏可供执行的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4执37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曦审判员 陈里维审判员 冯嘉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 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