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1420号申请执行人谈某,被执行人马某,申请执行人谈某与被执行人马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鄂0116民初1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谈某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某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00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谈某书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执行人谈某申请撤销(2017)鄂0116执1420号案件的执行。该案执行完毕,应当依法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116执14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绪刚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鸿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