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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执63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无锡市大明线缆有限公司与无锡美都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沪协电缆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大明线缆有限公司,无锡美都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沪协电缆有限公司,江苏远昌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2执6333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大明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明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546215599。法定代表人季建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无锡美都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都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A区东虹路,组织机构代码66835610-3。法定代表人蒋达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沪协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协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南协村,组织机构代码72353702-0。法定代表人黄晓宝,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远昌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昌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新官西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93879K。法定代表人宗伟光,该公司总经理。大明公司与美都公司、沪协公司、远昌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的(2015)宜官商初字第6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一、美都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大明公司代偿款1242040.46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沪协公司、远昌公司对美都公司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沪协公司、远昌公司承担责任的范围各以400万元为限。沪协公司、远昌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美都公司追偿。三、驳回大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美都公司、沪协公司、远昌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48元,由大明公司负担248元,美都公司、沪协公司、远昌公司负担16000元。因美都公司、沪协公司、远昌公司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大明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大明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宜官商初字第6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两年内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何林代理审判员  钟云明代理审判员  周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蒋 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