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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1执13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上海农垦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智本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农垦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智本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139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农垦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法定代表人:刘平,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智本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法定代表人:李社伟,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农垦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智本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山东智本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山东智本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60906元,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群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大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