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执19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4-29
案件名称
王胜、陈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胜,陈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19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胜,男,197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被执行人:陈亮,男,198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15民初27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陈亮送达通知书,责令其将位于武汉市江夏区经济开发区藏龙岛藏龙大道万豪·水岸枫林20幢2单元601号房的产权证(房产证号为:武房权证夏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夏国用(商2011)第1786号)过户至王胜名下。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在陈亮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夏区经济开发区藏龙岛藏龙大道万豪·水岸枫林20幢2单元601号房的产权证(房产证号为:武房权证夏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夏国用(商2011)第1786号)过户至王胜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政权审判员 闵运桥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段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