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财保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德阳市鼎力建筑有限公司诉德阳市旌阳区东湖乡石桥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德阳市鼎力建筑有限公司,德阳市旌阳区东湖乡石桥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财保68号申请人德阳市鼎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宝山街东侧宝山街综合楼。法定代表人陶多林。委托代理人梁永刚。被申请人德阳市旌阳区东湖乡石桥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德阳市旌阳区黄河开发区屏山街。负责人XX。申请人德阳市鼎力建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德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德阳市旌阳区东湖乡石桥社区居民委员会银行存款6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17年10月11日,德阳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本院认为,申请人德阳市鼎力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德阳市旌阳区东湖乡石桥社区居民委员会银行存款6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扣押申请人德阳市鼎力建筑有限公司之担保人德阳时代沸点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德阳市土地一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 判 员 李晓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张佳琳书 记 员 郝丽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