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6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8-22
案件名称
莫以国申请执行黎国森经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纠纷裁定书
法院
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以国,黎国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6执181号申请执行人:莫以国,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住独山县。被执行人:黎国森,男,1982年9月22日出生,住独山县。本院在执行莫以国与黎国森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黎国森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茂江审判员 林 靖审判员 张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柯国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