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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6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8-22

案件名称

莫以国申请执行黎国森经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纠纷裁定书

法院

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以国,黎国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6执181号申请执行人:莫以国,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住独山县。被执行人:黎国森,男,1982年9月22日出生,住独山县。本院在执行莫以国与黎国森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黎国森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茂江审判员  林 靖审判员  张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柯国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