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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特2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侯宇光、李海霞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侯宇光,李海霞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特205号申请人:侯宇光,男,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人:李海霞,女,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侯宇光与李海霞关于黄岛区人民法院委托调解中心调解协议效力申请一案,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侯宇光与李海霞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一案,于2017年10月11日经黄岛区人民法院委托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如下:李海霞向侯宇光借款本金830000元及利息254200元。由李海霞于2017年10月20日前偿还侯宇光借款本金830000元及利息254200元(利率按月息2%计算,自2016年10月至2017年10月,2%×83万元×12个月=199200元;2015年8月至2016年10月欠本金400000的利息55000元,合计254200元),共计10842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侯宇光与李海霞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侯宇光与李海霞于2017年10月11日经黄岛区人民法院委托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马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