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22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余雯生与江西东方龙陶瓷艺术品投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浮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雯生,江西东方龙陶瓷艺术品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22民初352号原告:余雯生,男,195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景德镇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翔。被告:江西东方龙陶瓷艺术品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德镇市浮梁县。法定代表人:查文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清华,该公司工程部主管。原告余雯生诉被告江西东方龙陶瓷艺术品投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余雯生于2017年10月11日以被告江西东方龙陶瓷艺术品投资有限公司已付清工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雯生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雯生撤回对被告江西东方龙陶瓷艺术品投资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为1420元,减半收取为710元,由原告余雯生负担。]审审 判 长 黎忠东人民陪审员 孙航宇人民陪审员 杨尚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胡 萍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