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704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于海军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海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704刑初218号公诉机关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海军,男,生于1988年11月23日,汉族,中专文化,吉林省辽源市人,无业,住辽源市西安区。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2日被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6月22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以绵游检诉刑诉〔2017〕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海军犯诈骗罪,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马小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庞琳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海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海军于2017年2月至6月期间,自己注册多个腾讯QQ号码后加入各种贷款群,使用“小班群发器”软件,在QQ群中发布能够开通支付宝“蚂蚁花呗”和“借呗”等功能及提升相应信用额度的虚假广告,骗取被害人钱财。经查实的有:1、2017年3月8日,被告人于海军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田某某的信任,田某某分4次向于海军的支付宝账户(建行卡号为6217000850002039594)转账共计人民币620元。2、2017年3月31日,被告人于海军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周某某的信任,周某某分11次向于海军的支付宝账户(建行卡号为6217000850002039594)转账共计人民币4000元。3、2017年4月17日,被告人于海军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敬某某的信任,敬某某分8次向于海军的支付宝账户(建行卡号为6217000850002039594)转账共计人民币1910元,向于海军微信号为(haobin9588)的微信转账8次共计人民币207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海军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于海军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归案情况说明,证人蔡苗证言,被害人田某某、周某某、敬某陈述,被告人于海军供述,以及搜查笔录,扣押清单,QQ聊天记录,被告人于海军建行卡交易清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笔录,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经当庭质证、认证,本庭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海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公民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了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于海军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其在本次犯罪前曾被刑事处罚,具有前科,应酌定从重处罚。综上,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于海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2018年4月21日止,所处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于海军退赔被害人田某某、周某某、敬某的被骗财物;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移动硬盘五个、建设银行卡一张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马小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黎黎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