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2民初39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李原高与吴茂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原高,吴茂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2民初3913号原告:李原高,男,苗族,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被告:吴茂兴,男,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原告李原高与被告吴茂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李原高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茂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原高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茂兴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原高撤回对被告吴茂兴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李原高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 判 员 洪佩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林艺红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