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2民初12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石升涛与刘玉国、徐晶菠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升涛,刘玉国,徐晶菠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2民初1275号原告:石升涛,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满族,住图们市。被告:刘玉国,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图们市。被告:徐晶菠,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图们市。原告石升涛诉被告刘玉国、被告徐晶菠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石升涛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二被告另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升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石升涛负担。审判员 申爱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严盛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