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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3执15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何海新、赵丹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海新,赵丹丹,赵丽华,平泉市平泉镇城北村十六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3执1566号申请执行人:何海新,男,1991年4月28日出生,住平泉市。申请执行人:赵丹丹,女,1988年8月5日出生,住平泉市。申请执行人:赵丽华,女,1960年5月15日出生,住平泉市。被执行人:平泉市平泉镇城北村十六组。代表人:赵立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823民初842号,于2017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平泉县平泉镇城北村十六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平泉县平泉镇城北村十六组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平泉县平泉镇城北村十六组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平泉市平泉镇城北村十六组在平泉镇财经统计所的高铁占地补偿款67645.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晓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孟庆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