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83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陈某与石某甲、石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石某甲,石某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8320号原告:陈某,女,201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法定代理人:张某,女,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系原告之母)。委托代理人:卢静、杨准,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某甲,男,196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告:石某乙,女,198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营业场所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84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石某甲、石某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张承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严 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