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2民初31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杨维涛与杨继波、姜吉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维涛,杨继波,姜吉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2民初3127号原告:杨维涛,男,1987年7月4日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住安徽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芳德,安徽省寿县寿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继波,男,1971年2月6日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住安徽省寿县,被告:姜吉苗,女,1974年9月29日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住安徽省寿县,原告杨维涛与被告杨继波、姜吉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维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杨维涛负担。审判员 张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涛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