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民初83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夏某与被告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黄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8376号原告:夏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与被告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夏某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双 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邱��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