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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民初83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夏某与被告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黄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8376号原告:夏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与被告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夏某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双 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邱��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