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执9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艾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993号被执行人艾英,男,汉族,1972年5月13日出生,住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504司惩48号罚款决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艾英600元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生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