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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申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雒生勤、雒生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雒生勤,雒生先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申3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雒生勤,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住甘州。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雒生先,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住甘州。再审申请人雒生勤与再审被申请人雒生先身体权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不服本院(2016)甘0702民初23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人雒生勤申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划分责任不当,现申请人提出再审申请,要求撤销(2016)甘0702民初2365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经审查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院的(2016)甘0702民初2365号民事判决书是2016年9月30日作出,判决书送达时间是2016年10月12日,期间,申请人雒生勤提出上诉,在2016年12月14日雒生勤又撤回上诉,故(2016)甘0702民初236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的时间是2016年12月14日,申请人至2017年9月5日才向本院申请再审,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已超过了法定申诉的期限。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的期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雒生勤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艳审 判 员  曾俊国人民陪审员  梁学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芙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