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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02民初21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翠平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翠平,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02民初2116号原告:王翠平,女,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人。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姚万银,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东,男,1989年2月6日出生,汉族,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员工,现住朔城区西关小康村4排3号。原告王翠平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王翠平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翠平撤回起诉属于其自愿,撤诉理由充分、合理,原告王翠平提出的撤诉内容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王翠平的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翠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翠平负担。审判员  郭玉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大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