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05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赵景军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景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05刑初9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景军,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7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19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9月5日被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9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以佳东检诉刑诉(2017)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景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继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景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赵景军驾驶车牌号为无号牌摩托车沿佳木斯市东风区达贤路由西向东行驶,在驾考中心门前与孙某某驾驶的吉AW95**白色奥迪牌吉普车相刮。经佳木斯市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景军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70mg/100ml,属醉酒。被告人赵景军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景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某证言、证人候某某证言、证人孙某某证言、查获经过、血样采集登记表、酒精检测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视频光盘(采血)、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景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景军到案后主动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结合其认罪态度等情节,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景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许丛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曹 利书 记 员 孙梅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