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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民终42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高凤艳与吉林省团山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省团山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高凤艳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42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团山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江路经济开发区人民大街280号科技城2层A-20段。法定代表人:李全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秀文,吉林紫荆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爱军,吉林紫荆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凤艳,女,1973年11月23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上台花园小区A区*栋*单元***室,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峰,吉林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真真,吉林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吉林省团山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高凤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3民初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吉林省团山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吉林省团山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吉林省团山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吉林省团山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绳继萍代理审判员  张新华代理审判员  贺银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