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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民初52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刘漪萱与胡梦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漪萱,胡梦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5292号原告:刘漪萱,女,197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青山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容全娣,女,系原告小姨,196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区,被告:胡梦雪,女,199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东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漪萱诉被告胡梦雪房屋租赁合同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漪萱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漪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漪萱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21元,由原告刘漪萱自行负担。审判员 胡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兆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