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3执45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马志中、刘义民寻衅滋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志中,刘义民,邓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3执4543号申请执行人:马志中,男,198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执行人:刘义民,男,199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邓欢,男,198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申请执行人马志中与被执行人刘义民、邓欢寻衅滋事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03刑初4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义民、邓欢未按规定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马志中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马志中名下存款人民币11735.29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储智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 凯 来源: